修業規定

一般規定

  1. 碩士班學生在學期間必須全職。
  2. 碩士班研究生必須就下列2組中選擇一個主修領域:國際經營組、國際經貿法組。
  3. 碩士班學生至少須修習45學分,其中包含共同群修科目共12學分、共同必修課程「企業社會責任與倫理」1學分、各組主修科目至少15學分與主修組以外三門以上跨組選修。
  4. 共同群修科目包含「國際貿易與投資」、「國際金融」、「國際財務管理」、「國際企業策略與管理」、「國際行銷管理」、「國際經貿法」、「國際金融法專題(一)」、「國際金融法專題(二)」。其中「國際財務管理」為必修,「國際貿易與投資」、「國際金融」,兩門至少選一門修習;「國際企業策略與管理」、「國際行銷管理」,兩門至少選一門修習;「國際經貿法」、「國際金融法專題(一)」、「國際金融法專題(二)」,三門至少選一門修習。畢業總學分需符合第3點之規定。
  5. 學生修課必須符合上述第三項規定,其餘學分可自由在本系或他系選修。每學期修課至多16學分(不含「企業社會責任與倫理」課程或補修英檢替代課程),至少2學分。碩士論文不計學分。
  6. 各組主修科目得視實際之需要而增減,唯需事先取得系主任之同意,並提交系務會議審查。
  7. 各授課老師得視學生背景之差異,要求學生補修大學部相關之課程(不計分)。
  8. 學生申請參加論文口試前,必須符合英文檢定之資格。學生於碩二上始可申報英文檢定成績。申報時必須出示英文檢定成績正本,且須符合下列英文檢定之資格(成績以申報當學期開始日起往前推算,3年內有效):托福(紙筆)-550分、托福(電腦)-213分,TOEIC-800分、IBT-79分或IELTS-6級以上。
  9. 國際經貿法組研究生第一年第一學期,除有明確特殊事故,原則上不得休學。

 

 國際經貿法組修業規定

1. 必修科目

A、法學方法

B、專案研究(一)、(二)、(三)、(四)(各2學分,任選3門)

2. 選修科目:下列科目中任選4門

A、國際經濟法(一)

B、碳市場與排放權交易之法律分析

C、國際貿易爭端與商業糾紛解決

D、WTO專題研究:服務貿易法

E、國際金融法專題(一)

F、國際金融法專題(二)

G、國際投資法

H、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