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期經貿法訊

發行人:楊光華
總幹事:黃致豪
主 編:周芷維、李亞璇、莊涵因
編 輯:田起安、葉慈薇、莊雅涵、張凱媛、黃以涵、陳家豪

發行刊號:第一百三十四期
發行日期:2012/06/25

最新訊息

各位讀者:

◎本期電子報內容計有:

1.試析ITA II於近期重啟談判之成功可能性

2.從美國新版雙邊投資協定範本(new model BIT)看台美簽署雙邊投資協定之可能性

3.從美國鮪魚案Ⅱ上訴機構判決看TBT協定第2.1條及2.2條之解釋

4.檢視美國五州可再生能源措施與WTO規範之合致性

經貿法訊

試析ITA II於近期重啟談判之成功可能性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下之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旨在透過簽署協定之會員國對資訊科技產品消除關稅與規費,以提升科技產品的貿易量,促進全球科技發展與進步,然而,ITA實施已滿15週年,在此期間中,資訊科技的環境與產品有著極大的變遷,資訊科技協定所涵蓋之產品範圍(product coverage)亦為阻礙科技產品貿易自由及進步之原因,例如2008年「歐體資訊科技產品案」所引發之稅則爭議,即凸顯新研發產品在分類時所可能產生之稅則認定問題。今(2012)年5月2日,我國與美國、日本、韓國、加拿大、新加坡,聯合向「擴大資訊科技產品貿易參與成員委員會(Committee of Participants on the Expansion of Trad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以下簡稱ITA委員會)」提出擴大ITA產品範圍及簽署會員之提案,指出應重啟ITA談判──「新ITA II」,以因應科技發展之需。我國在2001年加入WTO前,即為ITA創始成員之一,且15年以來,我國資訊科技相關產品之出口總值成長三倍,足見ITA協定對我國資訊科技產品貿易之重要性,而本文在此將分析此次「新ITA II」於近期獲致結論之可能性……(詳全文)

從美國新版雙邊投資協定範本(new model BIT)看台美簽署雙邊投資協定之可能性
近年來,各國為促進經濟發展,多提供優惠條件吸引外國投資者至國內投資,為求長期穩定的雙邊投資關係,各國多簽定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簡稱BIT),由締約國雙方共同約定投資條件,一同遵守對雙方皆有法律拘束力之條文,保護締約雙方之利益及平等之立場。為增進國內產業發展,我國亦欲與主要貿易國簽定雙邊投資協定,除了於去(2011)年與日本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有關投資自由化、促進及保護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台日投資協議)」外,近年來,我國亦積極推動與美國之雙邊投資協定。尤其,美國與我國簽定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之呼聲雖大,惟現今我國與美國簽定FTA仍有一定之困難度,若能先談定投資協定,或能成為台美FTA談判之奠基。因此,美國於今年4月公布新版雙邊投資協定範本(new model BIT),對我國有相當之重要性,蓋我國可依此瞭解當美國與他國簽定雙邊投資協定時,所欲追求之模式,進而檢視我國是否能達成其訂立之條件,做為未來雙方簽定雙邊投資協定之參考…… (詳全文)

從美國鮪魚案Ⅱ上訴機構判決看TBT協定第2.1條及2.2條之解釋
基於保育理由,美國於1990年代立法設置鮪魚產品之「海豚安全標章」,即須符合特定標準且以不傷害海豚之方式所捕獲之鮪魚及其產品,才准許貼上此標章,;本案起源於美國針對大型圍網漁船在熱帶東太平洋(Eastern Tropical Pacific Ocean, ETP)所捕獲之鮪魚,拒絕發給該標章,墨西哥認為此舉嚴重影響墨西哥鮪魚業,指控美國的標準容許本國和大多數國家之產品貼上標章,卻排除墨西哥之產品,認為美國已對其造成歧視,遂於2009年3月向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提起成立爭端解決小組;爭端解決小組判定美國的「海豚安全標示規範(US dolphin-safe labeling provisions)」違反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Agreement, TBT)第2.2條對於「必要性測試(necessity test)」要求之規定,亦即美國此一條款對貿易所造成之限制,已較達成合法目標之必要性更為嚴苛,然而WTO於今(2012)年5月16日發布本案之上訴機構判決,判決結果罕見地幾乎全數推翻小組之各項認定結果,故本件上訴機構之判決和解釋方法相當值得深究,以下本文針對TBT協定第2.1條和第2.2條之上訴機構判決探討之,希望藉由論述本案上訴機構之解釋和適用方式,以了解上訴機構如何認定與分析該條文以供後續相關案件參酌 ……(詳全文)

檢視美國五州可再生能源措施與WTO規範之合致性
中國商務部於今(2012)年5月24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於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的初步結論」,初步判定美國華盛頓州、麻州、俄亥俄州、紐澤西州,以及加州等五州措施補貼其州內風力、太陽能和水力三大產業之可再生能源製造廠商,造成進口替代之效果,屬禁止性補貼,構成貿易壁壘,使其他再生能源設備於此五州再生能源設備銷售市場受有較不利之待遇,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之國民待遇原則。中國商務部希望與美國進行協商,要求美國取消系爭五項措施;美國如果不中止系爭五項措施,中國商務部將依照中國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繼續調查爭美國五項措施;若最後調查結果認定美國系爭五項措施確實構成貿易壁壘,中國則可向WTO提訴;因此,本文欲討論系爭美國五項措施與WTO規範之合致性,以了解系爭美國五項措施之可能發展 …… (詳全文)